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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失踪存款揭行业隐疾 购酒+借款+贴息运作思路浮出

公司来源:时间:2016年01月31日 16:12 编辑:中商情报网
            经过两年的调查取证,1月20日,法院最终将“酒鬼酒巨额资金失踪案”一审敲槌。

  然而树欲静,而风不止。虽然一审已宣判,《华夏时报》记者从多处获悉,6名被告当庭均表示不服要上诉。除此之外,围绕该案件仍有很多疑问。银行及挪用资金方获刑后,为何酒鬼酒内部“默契”配合的相关人员却相安无事?

  资金怎样被移走?

  时隔两年,曾轰动一时的“酒鬼酒蹊跷的巨额资金失踪案”终于有了新的进展。

  判决书显示,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寿满江、罗光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采取伪造金融凭证的手段,骗取酒鬼酒供销公司存入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华丰路支行的1亿元存款。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而寿满江等6人也不是酒鬼酒的财务人员,到底是什么原因能轻而易举地将酒鬼酒存在银行的资金挪走?而这一切还要从两年前说起。

  资料显示,2013年11月,罗光与寿满江等人向酒鬼酒购买900万的高价酒,同时寿满江要求酒鬼酒供销公司在指定银行存入1亿元,并做出存款1年内不查询、不提前取款、不开通短信等内容的“六不承诺”。

  之所以能够签订这份协议,与被告人罗光(南京金亚樽酒业公司法人)在退休前是南京烟酒公司的高层角色有关,他与酒鬼酒供销公司非常熟悉,而在酒鬼酒案件中扮演的是资金掮客的角色。

  或许是上述关系的原因,当年11月29日,酒鬼酒供销公司以成立华东销售分公司为由,在罗光、唐红星等人的陪同下到华丰路支行开户。而在12月 5日,依照审慎管理要求,银行要求进一步确认酒鬼酒供销公司授权的真实性时,酒鬼酒供销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心国当面签字确认,但当时夏心国称公章不在公司, 日后会派人到杭州补盖。

  其间,罗光与寿满江、陈沛铭等人与酒鬼酒供销公司财务高层商量1亿资金的具体运作模式,并明确告知要动用这笔资金,寿满江等人提出委托理财、不提供凭证或提供假凭证等建议,酒鬼酒财务人员坚持表示要真凭证,后双方商定以活期方式将1亿资金存到杭州。

  因为酒鬼酒是上市公司,理财需要公示,因此商定将1亿元存款由定期改为活期,同时再加付定活存款一年利息差290万元,双方并因此修改了原协议。

  此后,寿满江等人开始资金运作。在3天时间,寿满江等人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将1亿元资金化整为零,分79笔转入其在华丰路支行开立的账户。

  最有意思的是,酒鬼酒供销公司在2014年1月6日收到银行的对账单,发现亿元资金被转走后,不是第一时间向银行查询或报案,而是专程派人到杭 州与罗光、寿满江等人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密切联系,要求尽快还款。然而,得到的回复是,“根本转不回来了,迅速被投向急需用钱的项目上了”。

  此后,因寿满江等人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在双方多次商谈无果后,2014年1月10日,酒鬼酒以合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拖延了18天以后向公众发布“资金被盗”公告,后随着公安机关侦查的深入,酒鬼酒公司再次发布公告修正为诈骗。

  酒鬼酒原高层默认放纵?

  湘西法院认为,6名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至今仍有近6000万元资金无法追回,损失特别重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法院审理判定,在这起共同犯罪中,寿满江、方振、陈沛铭、罗光、唐红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郭贤斌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

  值得推敲的是,此次巨额账款蹊跷丢失一案,获刑的仅有银行业和挪用账款之人。

  有金融界业内人士对记者分析称,此前有信息显示,酒鬼酒高层曾因买酒,也为寿满江等人签订了“六不承诺”协议,并且也认定其为代理商,其间酒鬼酒也知道对方要将资金挪用,还配合了其将1亿存款改变为活期,难道酒鬼酒的相关高层没有责任吗?

      农行杭州分行方面人士认为,酒鬼酒事件是由该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酒鬼酒公司因经营效益严重下滑,和社会不法人员合作,隐瞒银行事前达成“购酒借款”等协议,是该事件的“始作俑者”。

  宣判当日,据《华夏时报》记者获悉,6名被告均表示不服要上诉,且方振家属已向中纪委举报酒鬼酒高管财务人员等。

  其实,随着“酒鬼酒蹊跷的巨额资金失踪案”一审敲槌,酒企“购酒+借款+贴息”运作思路也逐渐浮出水面。

  “都是因为近两年白酒行业处在深度调整期、白酒销售难问题的原因,各大酒企为了能够销售掉更多的产品,不得不想尽办法促进营销。”一位长期关注 零售领域的业内人士直言,“购酒+借款+贴息”模式在酒企中是公认的秘密,特别是一些上市公司,利用大量的流动资金进行融资、贷款都很便利。而此案例是有 些酒企经销商在签署购酒协议时要求酒企向指定银行存入巨额存款,其实是自己贴补高额利息,而资金事实上被借作它用。

  不过,截至发稿时,记者并没有接到酒鬼酒关于此事件的相关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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