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价格行为:
1、不按规定申报价格备案;
2、不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在标价(备案价格)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以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3、通过囤积截留房源、捂盘惜售等方式限制销售数量,操纵价格;
4、捏造、散布涨价或者房源短缺等信息,或通过虚高价格申报备案,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住房价格过快上涨;
5、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二)市发改、住建、房管部门将加强联动监管,建立信息互通和联合检查机制,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对商品房开发、经营过程中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开发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整改;对于情节严重和拒不整改的开发企业,将依法从严处理并予以媒体曝光。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8日起执行。
附件:1.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表
2.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信息表
3.受理通知书
4.不予受理通知书
5.房价备案回执
6.东莞市商品房销售价目表
7.东莞市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
(联系电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管理科:22830661;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开发管理科:22207339;
市房产管理局不动产交易所:26987617)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
201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