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东莞各区市县楼市房价排名分析(附最新限购限贷政策)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2-07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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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东莞市房地产市场最新政策:

关于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办〔2016〕86号)的规定,决定对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备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备案范围

(一)2016年1月1日后,本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

(二)本通知所提的商品住房是指具有开发资质、依法取得开发资格的开发企业建设的除保障性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以外的商品住房。

二、价格备案规定

(一)自2016年10月8日起,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前,须到市发展和改革局履行价格备案手续。开发企业在2016年1月1日后已领取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的商品住房项目,应在2016年10月20日前将尚未售出的剩余商品住房,到市发展和改革局申报价格备案,并到市房产管理局网上销售系统录入备案价格。逾期未在系统录入备案价格的,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将自动锁定交易,其剩余商品住房将无法进行网上签约程序。

(二)开发企业应充分考虑商品住房项目开发的综合成本以及产品的市场定位等,合理制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

经价格备案后,商品住房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也不得比备案价格下浮超过15%。当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备案价格或下浮幅度超过15%时,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将自动锁定交易,无法进行网上签约程序。

(三)开发企业在价格备案后要求重新调整销售价格的,应在上次备案2个月后再申请办理。在未经市发展和改革局重新备案前,原备案的可售房源仍执行原备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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