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东莞各区市县楼市房价排名分析(附最新限购限贷政策)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2-07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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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价格备案程序

(一)申报。开发企业申报房价备案,须按要求填报《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表》(附件1)。如属首次申报备案的,还须填报《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信息表》(附件2),同时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本企业房价备案的专用电子邮箱及主要业务办理人员等信息如有变动须及时更新(填报附件2)。相关资料统一发送至市发展和改革局房价备案专用邮箱:dgfgjfjba@163.com。

(二)受理。市发展和改革局在收到房价备案申报材料邮件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通知书》(附件3)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4)。对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在《不予受理通知书》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申报资料齐全的,在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并通过邮件向申报企业发出《房价备案回执》(附件5)。

(三)告知。经价格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市发展和改革局将备案结果(包括盖有市发展和改革局电子公章的《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表》、《房价备案回执》)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申报企业,同时提供给市住建、房管部门。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经备案后,在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东莞建设网和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房源信息上进行公示。

(四)办理预(现)售证和建档。开发企业凭市发展和改革局的价格备案回执,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办理前如价格有调整的,须重新履行价格备案手续。开发企业领取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后凭市发展和改革局的价格备案回执及时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地产项目建档。

四、价格备案要求

(一)开发企业须按规定和要求提供备案资料(相关表格可登录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房价备案专栏”下载),并严格按相关表格格式要求填报。

(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必须以幢(栋)为单位进行申报(已售商品住房不用填报价格信息,但需保留表格内其余数据,并在“销售状态”栏中注明“已售”字样)。申请重新备案时价格调整部分,须在对应房号的“备注”栏中注明“调整”字样。

五、明码标价及销售公示

(一)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统一采用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监制的《东莞市商品房销售价目表》(附件6)和《东莞市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附件7)式样,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制作,并在商品房销售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标示方式。

已按规定办理销售价格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还须在销售现场公示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出的《房价备案回执》和盖有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备案专用章的《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表》。

(二)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公示的价格应与备案的价格、网上公示的价格保持一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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