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2017-2020年)》(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4-09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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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1.完善就业技能培训政策。制定完善城乡一体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以同类工种、同一等级、同等补贴为原则,以获取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下同)和专项能力证书为主要评价依据,采取直补个人与直补企业相结合的方式,为城乡劳动者提供普惠同等的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村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登记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士兵、残疾人员等重点群体,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可按照核定的培训成本,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

2.完善在岗职工培训政策。扩大政府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范围,对生产一线岗位、符合省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参加职业培训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根据不同职业(工种)培训成本,省财政分别按照不超过1500元/人、3000元/人、4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市县财政对参加职业培训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初级工、中级工给予培训补贴,补贴范围、标准由各地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职业(工种)范围。鼓励企业职工就读职业院校弹性学制教育,在取得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后,可参照中等职业学校给予学费(培训费)减免。各行业、企业要保证职工在参加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3.完善创业培训政策。完善创业培训补贴制度,对具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毕业前2年的在校大学生),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的培训项目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鼓励专业机构、社会力量多渠道引进优质创业培训资源,经评估认定的专项创业培训项目可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或培训补贴范围。建立创业培训对象甄选制度,完善创业意愿识别和创业能力短板诊断机制,提高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三)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载体效能。

1.突出企业培训主体作用。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按规定建立完善的职工培训体系并组织实施的企业,符合补贴条件的可采取直补企业的方式进行补贴。支持企业开展职工技能比武活动,对达到一定规模和水平的,列入年度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安排。鼓励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承担社会培训任务,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提供实训实习条件。全面推行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由企业依据职业技能标准,结合实际自主制定评价方案,组织考核鉴定。对建立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挂钩机制的企业,其评价结果作为享受政府补贴的依据。(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总工会)

2.增强职业院校培训基础作用。坚持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优化专业结构,调整课程设置,提升办学质量。鼓励职业院校利用师资、实训场地以及设备资源优势,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服务。支持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广泛开展订单、定向和定岗培训。依托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建设集教育、实训、研修和评价等为一体的职业训练院。(责任部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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