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关于加快推进产业园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3-25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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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升要素保障水平

(一)优化园区土地利用。引导工业项目向园区集聚,除矿产资源、能源开发等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新上工业项目必须安排在当地省级及以上园区,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工业用地变相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鼓励园区外的工业项目通过土地置换等方式搬迁入园。园区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和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允许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可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照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园区土地管理。园区用地纳入所在市州、县市区用地统一供应管理,依据园区用地和建设规划合理确定用地结构。在市州、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支持园区合理调整区位。对规划剩余空间小,确需扩大园区规模的,予以适度支持,并划定发展方向区。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制度和用地标准、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推动园区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按照“三年一评价、一年一更新”的要求,在全省所有省级以上园区(含工业集中区)开展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提高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人均用地指标的管控和综合效益等指标权重,强化评价成果应用。全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建设区优先选择在园区,支持园区依法批准征收一定数量的储备土地作为引进项目的周转用地,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优先安排创新创业企业用地。积极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制度。鼓励园区建设使用多层标准厂房、下沉式厂房,统筹地上地下有序开发,实施“零增地”技术改造。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整合财政资金投向,国家安排的各类试点项目优先安排园区项目,各级专项资金和产业投资基金按照不低于一定比例向园区或园区企业倾斜。园区可在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下单独管理财政收支,支持有条件的园区设立独立金库。省财政安排一定规模资金,对重点园区新增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融资给予贴息。省财政预算内投资安排一定规模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综合评价先进园区、特色产业园区重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园区项目建设。市州、县市区要安排一定规模的园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市州、县市区建立园区小微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严格执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严禁在目录清单之外增加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鼓励园区成立具有独立法人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负责园区资产的投资、经营和管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园区能源保障。在园区加快推进电力、天然气等领域改革,有序推进落实园区企业用水、用电、用气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鼓励纺织、造纸、化工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对园区企业用电实行丰枯电价、错峰用电,支持大用户直购电。鼓励园区利用厂房屋顶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建设。落实区域“煤改气”相关补贴政策,非居民用气大户的天然气价格在国家政策核定的价格基础上实行下浮,新增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庭院管网设施建设费中包含的主干管网设施建设费在现有基础上降低30%。(省能源局、省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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