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特色产业小镇发展基金设立方案(全文及政策解读)
来源:南海网 发布日期:2017-06-20 11:55
分享:

四、基金管理运营机制

基金管理公司。

按照市场化惯例,基金的日常运作和投资管理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

1.基金管理公司组建方式。为满足基金迫切设立的诉求,同时体现政府的引导参与作用,采取如下组建方案:现阶段,由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平台国开投资发展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设立运营过程中,由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牵头在我省新设基金管理公司。新管理公司完成组建、注册、备案等程序后,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完成管理公司的转换。

2.管理费。基金按照资金来源规模及风险性质收取一定的基金管理费。对于政策类项目,管理费率不高于实际到位资金的1‰;对于市场化项目,按照市场化基金要求收取。

基金的投资运作。

基金从项目储备库中选择合适的项目,按照投资决策机制,支持海南省百个特色产业小镇建设。

1.建立海南省特色产业小镇企业资源库。以基金为平台,依托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的战略联盟,建立海南省特色产业小镇企业资源库,在规划设计、基础建设、环境治理、文化体育、旅游休闲、医疗健康、教育、主题公园、产业园区、生态农业、绿色城镇、智慧城镇等领域都选择若干领先的国内外运营机构,纳入企业资源库动态管理,作为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与市县政府对接,发挥各自优势,深度参与小镇规划制定、产业发展、基础设施、人才建设、特色挖掘等建设运营各方面。

2.建立招商路演机制。发挥基金的平台作用,把我省百个特色产业小镇分期分批向全国、全球推介路演,邀请国内外最佳实践的专业公司,结合自身经验、特点和小镇的资源禀赋对小镇策划规划、基础建设、产业打造、长期运营等各环节进行优化设计。

3.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机构融资融智优势。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特色产业小镇建设,统一规划、建设、运营,主要支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产业培育,形成小镇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努力实现基金的整体运营平衡。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付费等方式予以支持。

投资决策委员会。

1.投资决策委员会由省发展改革委、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以及其他出资人分别委派代表组成。其中,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履行基金出资人职责,并由省财政厅委托省发展改革委代为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委派1人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其他省政府直属单位不再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派成员。

2.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责:制定基金投资方向、投资原则和投资策略,代表基金行使投资决策权;审核和批准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拟投资项目方案和项目退出方案;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投资决策委员会每名委员均有一票表决权,负责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对资金筹措、合作方选择、管理制度、运行机制、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其中省发展改革委委派的委员对违反规定、偏离政策导向的投资运作决策拥有一票否决权。

3.建立投资项目遴选制度。各市县和有关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有意愿申请基金的投资项目,基金各合作方也可积极为基金推荐优质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根据项目性质,会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旅游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相关部门,进行基金项目遴选,并形成基金拟投资项目储备库。基金在拟投资项目储备库中挑选符合基金投资条件的项目进行开发。基金与项目所在乡镇可建立互派干部挂职制度,以强化基金投资项目在推进过程中的沟通和协调力度。

合伙人大会。

基金设立合伙人大会,合伙人大会由全体出资人参加,是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本基金的设立、分配、清算、托管人的聘用等事项。合伙人大会每年召开1次,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召集。所有出资人按合伙协议享有出资人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合伙人会议讨论事项经基金管理人及50%以上的有限合伙人通过可作出决议。

基金托管。

基金由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担任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和结算等工作。

基金费用。

1.与基金的成立有关的所有筹建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差旅、法律、会计、印刷、邮寄开支以及成立的其他费用。

2.与基金的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针对投资项目和拟投资项目的介绍、投资、持有、运营、出售而发生的法律、审计、评估、中介及其他费用,对被投资企业的监管费用、基金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费、基金之财务报表及报告费用、合伙人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费用、基金管理费、托管费、政府部门对基金收取的税项及其他费用、诉讼费和仲裁费、清算费等。

基金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按照下列先后顺序进行:银行资金和保险资金、社会资金、政府资金、普通合伙人资金。

基金退出。

针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项目,按照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或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等方式实现退出。针对市场化项目,可采取社会股东回购、转让、上市、资产证券化、清算等多种方式退出。

监管机制。

建立定期及特别事项报告制度,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委托中介机构定期评估基金投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联系editor@askci.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中商情报网
扫一扫,与您一起
发现数据的价值
中商产业研究院
扫一扫,每天阅读
免费高价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