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上市主要存在风险分析(图)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20-08-04 16:21
分享:

(三)政策变更风险

公司利用存量房产运营文化创意园区,存在承租位于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及承租房屋所在土地的实际用途与规划用途不一致的情况。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承租运营的园区项目中17个园区承租的建筑物所在土地使用权系物业产权方以划拨方式取得,25个园区承租的建筑物所在土地的实际使用情况与规划用途不一致。在有关划拨土地和土地用途的基础法律法规尚未全面修改的情况下,为加速产业转型升级、盘活存量资源,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通过颁布实施规范性文件给予利用存量资源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政策支持,公司租赁存量房产运营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符合国家和地方该等政策文件的规定。

2008年3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规定:“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规定:“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原有土地兴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2015年9月10日,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发布《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规定:“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2017年3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规定:“企业将旧厂房、仓库改造成文化创意、健身休闲场所的,可实行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此外,国务院与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66号)等文件,支持企业盘活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发展创意产业园区。同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四川等地方政府也出台了配套政策文件。

依据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政策支持,发行人承租房产的物业产权方未变更原土地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公司租赁存量房产运营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符合国家和地方上述政策文件的规定,但是如果未来土地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发行人租赁存量房产,对发行人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联系editor@askci.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中商情报网
扫一扫,与您一起
发现数据的价值
中商产业研究院
扫一扫,每天阅读
免费高价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