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12-25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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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基本公共教育

进一步完善基本公共教育制度,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教育。健全面向全体居民的终身教育体系,实现更大范围、更高质量的教育公平,不断提高国民基本文化素质。

第一节重点任务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动义务教育资源向农村、贫困地区倾斜,保障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在民办学校就学。建立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推进建设标准、教师编制标准、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和“两免一补”政策城乡全覆盖,基本实现县域内校际资源均衡配置。加快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提高农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水平。优化教育布局,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完善城乡对口交流支援制度,落实县域内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实施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健全学前教育体系,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集团化办园或合作办园。研究制定学前教育办园标准和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健全幼儿园准入、督导和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强化幼儿教师、保育员的培养培训。普及科学保教方法,提高保教质量,加强保教监管。加快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优化学校布局,健全经费保障机制,促进适度规模发展和教育集团化发展。推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引导普通高中开设职业教育课程。率先从建档立卡等家庭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求助供养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健全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提升中等职业教育。倡导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模式,促进职业学校教师和企业技术人才双向交流,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双向互认、纵向流动。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重点建设一批示范职业院校、示范专业和示范实训基地,支持发展区域性、行业性、综合性职业教育集团,提升院校现代治理水平。引导更多优质生源接受职业教育。落实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制度。

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立个人学习账号和学分累计制度,完善学分认定和转换办法,拓宽学分认定转换渠道,探索建立多种形式学习教育成果认定转换机制,促进各类学习资源开放共享,构建惠及全民的终身教育体系。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继续教育网络。整合资源,建立内容丰富、开放共享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推进继续教育网络园区、全民终身教育学习在线平台和安徽开放大学建设。大力促进家庭教育。建设覆盖城乡的数字化学习中心。

“十三五”安徽省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清单

序号 服务 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指导标准 支出责任 牵头责任单位
1 免费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学生 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正版学生字典;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补助学校公用经费,年生均补助标准小学、初中、特教分别为600、800和6000元。 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2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 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 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开展国家试点,为试点地区学生提供每生每年800元的营养膳食补助。 国家试点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试点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奖励性补助。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3 寄宿生生活补助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小学生1000元/生年,初中生1250元/生年。 中央和地方财政5:5比例共同分担。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4 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 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减免保育教育费、补助伙食费,保障标准由省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省、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财政予以奖补。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5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我省大别山区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 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中央财政按区域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中部地区按在校学生的15%确定。 中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中部地区(生源地不是西部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省、市、县级共同承担20%或40%。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6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条件的民办职业学校学生 按照省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在2012年6月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中央财政统一按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符合条件的民办职业学校学生参照本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予以补助。 中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中部地区(生源地不是西部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省、市、县级共同承担20%或40%。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分档确定。 中央财政承担60%,省、市、县级共同承担40%。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8 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符合条件的民办普通高中学生 按照省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学费标准免除学杂费(不含住宿费)中央财政核定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学生参照本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予以补助。 中央财政承担60%,省、市、县级共同承担40%。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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