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亿元注册资本 辽宁振兴银行获批开业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10-10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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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银监局关于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辽银监复〔2017〕150号

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工作组:

《关于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请示》(辽振银筹字〔2017〕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7年第1号)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

二、核准机构名称为: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辽宁振兴银行”)。

三、核准机构住所与营业场所为: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61号。

四、核准注册资本为20亿元人民币。

五、同意沈阳智通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沈阳金联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分别认购辽宁振兴银行总股本9.75%、9.75%股份的发起人资格。

六、核准金融业务范围为: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人民币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借记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七、核准《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八、核准周林、沈光朗、陈伟、陈佳伟、耿凡超、喻菁华、刘玫林董事的任职资格;核准刘铁民、刘志远、王新宇、周俊祥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核准周林董事长的任职资格;核准沈光朗副董事长的任职资格;核准喻菁华行长的任职资格;核准刘玫林、王传正副行长的任职资格;核准刘玫林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九、辽宁振兴银行要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十、辽宁振兴银行开业后,要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架构,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强化风险管控,确保各项监管指标持续符合审慎监管要求;要切实履行设立民营银行的承诺,积极面向中小微企业及三农、社区、创新创业等客户开展金融服务。

你筹备工作组应自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本批复至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营业。工商、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应于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相关情况。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此复。

辽宁银监局

201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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