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发展的意见(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4-27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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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建程序

采取“自愿申报、宽进严定、动态管理、验收命名”的创建方式,推进特色小镇建设。

(一)自愿申报。分为创建全国一流和全省一流特色小镇2个类型,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向省特色小镇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报送特色小镇创建方案,明确每个特色小镇的特色内涵、四至范围、产业选择、投资建设运营主体、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进度、综合效益及与大型企业主体合作的思路等。

(二)方案审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州、市报送的特色小镇创建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创建特色小镇建议名单报省特色小镇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对各地创建特色小镇的名额,不搞平均分配。

(三)名单公布。创建特色小镇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

(四)规划审查。进入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特色小镇发展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州、市人民政府认真组织审查后,将本地编制完成的特色小镇规划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没有编制规划或未通过省级规划审查的特色小镇,不享受有关支持政策,不予审批项目,不安排项目资金。

(五)项目建设。特色小镇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以产业发展和特色小镇功能提升为重点,按照审查通过的规划,加快推进特色小镇项目建设。

(六)考核评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考核办法,按照“自查自评、第三方评估、随机抽查、综合考核、结果报审”的程序组织年度和验收考核,形成年度和验收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年度考核合格的兑现年度扶持政策,考核不合格的停止扶持政策支持,退出创建名单。年度考核或验收考核不合格的,通过扣减特色小镇所在地的州、市、县、区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收回相应阶段的省财政支持资金。

(七)验收命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于2019年底进行验收,提出特色小镇命名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命名。

五、支持政策

(一)保障建设用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鼓励利用低丘缓坡土地,鼓励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闲置建设用地。2017—2019年,省级单列下达特色小镇建设用地3万亩。在符合有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健康养老、众创空间、“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依法划拨供地。在符合有关规划和不改变现有工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及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可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在符合有关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在特色小镇规划区范围内,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允许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宅基地,允许通过村民自愿整合、采取一事一议,在现有宅基地基础上进行统一集中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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