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印发《保险公司章程指引》(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4-26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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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十六、公司章程应载明股东享有的权利。股东的权利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提名董事或者监事的权利;

【注释:该项中的比例由公司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自行约定。公司采取其他方式规定董事、监事提名权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写明。】

4.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依法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5.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6.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7.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8.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9.股东名册记载及变更请求权;

10.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本章程约定的其他权利。”

【注释: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股东其他权利内容,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十七、公司章程须载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本章程约定,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股东有权直接向中国保监会反映问题”。

十八、公司章程应规定股东承担的义务。股东的义务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3.入股资金和持股行为应当符合监管规定,不得代持和超比例持股;

4.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5.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6.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7.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8.公司偿付能力达不到监管要求时,股东应支持公司改善偿付能力;

9.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产生关联关系时,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

10.应当向公司如实告知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在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以及变更后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情况书面通知公司,并须履行监管规定的程序;

11.所持公司股份涉及诉讼、仲裁、被质押或者解质押时,应当于前述事实发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其他股东;

12.股东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关闭、被接管等重大事项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于前述事实发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13.服从和执行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

14.在公司发生风险事件或者重大违规行为时,应当配合监管机构开展调查和风险处置;

15.股东质押其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者其关联方行使表决权;

16.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章程约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注释: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股东其他义务内容,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十九、公司章程须载明如下条款:

“若股东的出资行为、股东行为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相关规定的,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分红权、提名权等股东权利,并承诺接受中国保监会对其采取的限制股东权利、责令转让股权等监管处置措施。”

二十、公司章程应载明“公司的股东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一、公司章程应载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相关义务的如下条款: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应当对同时在控股股东和公司任职的人员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控股股东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的董事长除外。”

【注释:《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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