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印发《保险公司章程指引》(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4-26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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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注册资本与股份

第一节注册资本与股份发行

六、公司章程应载明公司最新的注册资本数额、股份总数。

七、公司章程应编制发起人表、股份结构表。

1.发起人表样式如下:

“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发起人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 出资额 (人民币/元) 认购股份(股) 占总股本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2





合计





【注释:发起人表应详细记载发起人情况,包括发起人全称、认购的股份数及持股比例。发起人已全部转让所持股份的,发起人表应当保留其记录并予以注明。】

2.股份结构表样式如下:

“公司股份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股份(股) 占总股本比例
1


2


合计


备注:”

【注释:①股份结构表应详细记载股份情况,包括股份总数、股东全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②股东转让股份的,应当在备注中注明历次股份转让情况,包括转让股份数量、交易对方、转让时间及中国保监会的批准文件文号或者公司的报请备案文件文号。③股东已全部转让所持股份的,不再列入股份结构表,但应当在股份结构表备注中保留该股东的持股记录。④公司已上市的,股份结构表应当记载限售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包括股东全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及限售流通股的锁定期。⑤股份结构表记载内容较多的,可以将股份结构表列入章程附件。⑥发起人表和股份结构表记载内容完全一致的,两表可以合并。】

第二节股份增减

八、公司章程须载明“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公司法》、中国保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本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九、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可在章程中就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是否可优先按照实缴的股份比例认缴出资作出规定。

十、公司章程应载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上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十一、公司应根据《公司法》、中国保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以及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方式等内容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三节股份转让

十二、公司章程须载明“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及有关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本章程约定”。

十三、公司章程须载明“股东转让公司股份应当依法办理股份转让的相关手续,并应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公司”。

【注释: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保险公司股东的股份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公司章程须载明“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本公司股份提供借款、担保等形式的财务资助”。

十五、公司章程应明确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限制转让期限,相关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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