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十大千亿产业振兴计划》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4-17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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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产业用地保障。

1.优先安排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强化土地统筹利用,对属市级重点项目的十大产业项目,在用地指标和年度供地计划中优先安排。抓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的有利时机,进一步优化用地布局。鼓励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对政府收回的各类低效用地,优先安排用于经认定的重点产业。(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2.多种方式供地减少企业用地成本。针对重点产业项目实行多种供地方式,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地外,鼓励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对列入我市重点支持的产业用地,均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以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土地涉及招拍挂的,招拍挂程序应在租赁供应时实施,租赁期满经所在园区、相关主管部门认定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投资总额以及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的,可转为出让土地。工业项目缩短出让年期,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意见(试行)》(济政发〔2016〕23号)关于弹性年期出让的相关规定供地。出让土地依法需以招拍挂方式供应的,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所在园区、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十大产业各牵头单位)

3.支持重点工业项目用地。对属市级重点项目、重点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同类工业用地市场价的70%(高于相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70%及土地成本)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鼓励重点工业项目利用原有土地进行改造开发。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造开发后提高厂房容积率但不改变用途的,可不再增缴土地价款。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

支持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供中小企业进行生产、研发、设计、经营等多功能复合利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项目用地符合工业综合项目相关条件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按济政发〔2016〕23号文件关于工业综合用地的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规划局)

4.支持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用地。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荒滩、荒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无线通讯基站等用地面积小、需多点分布的新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可采取配建方式供地。在供应其他相关建设项目用地时,根据城市规划和产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供应后,由相关权利人依法明确配套设施用地产权关系;鼓励新产业小型配套设施依法取得地役权进行建设。(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规划局)

5.支持现代物流项目用地。在新型工业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等产业集聚区内,规划建设物流设施用地,参照工业仓储用地有关政策执行,并适当保留部分工业综合用地。对符合条件的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实行差别化使用年期供应政策,按照我市实施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规划局)

6.支持旅游业项目用地。旅游相关建设项目用地中,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应。具体供地政策以及乡村旅游、自驾车、旅居车营地旅游、研学旅游等新业态旅游用地政策按照《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国家旅游局等11部委《关于促进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旅发〔2016〕148号)等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规划局、旅发委)

7.支持文化产业、健康服务业等项目用地。对符合国家相关产业用地政策,利用存量房产发展文化创意、科技服务、健康服务、互联网+、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土地用途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满符合相关条件,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土地使用权类型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符合城市规划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局、规划局、卫生计生委)

8.支持养老服务业项目用地。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按照每张床位5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专项用地指标。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时,土地用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非营利性(由主管部门认定)养老服务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批准转为营利性的,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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