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5-15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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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快配套设施建设

(一)加强设施规划建设。充分运用共享自行车运行数据,开展大数据分析,市级层面加强慢行交通系统规划引领,对慢行交通网络和停放点设置提出相应要求,指导各区规划建设慢行交通及配套设施。区级层面通过疏通断点瓶颈、构建区域性非机动车车道网络、试点非机动车微循环网络等,规划建设和完善慢行交通及相关配套设施。

(二)保障非机动车路权。城市道路建设应支持非机动车出行便利。依据专项规划,新建及改扩建城市主干道、次干道,要设置非机动车道,并设置与规范相符的机非隔离设施,为市民提供安全骑行环境。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尽量减少占用非机动车道,保障良好通行条件。

(三)优化车辆停放点设置。各区政府按照“交通相宜、衔接接驳、规模适度、因地制宜”的原则,分析停放需求,编制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规划,明确非机动车禁停区域路段;协调推进辖区轨道交通与公交枢纽站点、大型商业与办公区、医院、居住区等公共场所停放点设置和设施建设。各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道路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技术导则,落实道路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鼓励企业在非公共区域设置共享自行车停放点。

三、引导企业规范发展

(一)规范企业经营条件。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管理力量。在本市从事共享自行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并通过网络与用户签订格式规范的租赁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和义务,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公开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依法依规经营,接受交通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企业退出运营前要向社会公示,退还用户押金及预存金,完成所有车辆回收等工作。

(二)强化车辆质量安全。企业所投放车辆,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具有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且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行业协会牵头制定共享自行车团体标准,确保车辆质量可靠。市质监部门依法对投放前的车辆组织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督促企业限期整改,依法召回缺陷产品;督促指导企业定期开展安全评估和维护保养,并向社会公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三)确保用户信息安全。企业信息平台的数据采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将上述信息数据公开或擅自泄露,不得外流。企业应当向交通行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提供完整的共享信息,包括本市注册用户数、投放车辆规模与分布信息、车辆运行与使用频率等,为交通大数据分析、政府监管执法等提供数据与信息支撑。

(四)保障用户骑行安全。企业应通过车辆设计和网络信息平台的技术创新,加强用户身份信息注册和车辆使用管理,限制12周岁以下儿童使用,依法规范用户骑行行为。鼓励企业为用户购买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并公示用户使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赔偿范围与理赔程序。一旦用户骑行发生伤害事故时,企业应协助并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五)完善车辆管维机制。企业应在本市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服务网点和管维人员,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巡检维修、安全保养、报废回收等机制,充分运用车辆实时定位信息,对停放超出停车点容量的车辆要加强现场运营调度,及时平衡区域潮汐车辆供给,并保持运营车辆车身干净、整洁,维护城市良好环境。

(六)保障用户资金安全。鼓励企业通过信用管理和技术创新推行免押金、降低押金、实时退还押金等方式提升服务。收取用户押金与预存资金的,企业须在本市开设资金专用账户,公示押金与预存资金退还时限,及时退还用户资金;定期公开用户押金使用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会同市商务委、金融办、工商局、上海银监局加强对企业资金专用账户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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