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长沙各区市县楼市房价排名分析(附最新限购限贷政策)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4-10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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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行为

(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方式。

明码标价价目表和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须实行“一套一标”,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价格等内容,有条件的可采取电子显示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公示。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

《商品房销售价格分幢标示牌》应明确标示以下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建筑面积、房屋套数、容积率、绿化率、车位数量及配比率。

2、项目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供水、供电、燃气、供暖、制冷、固定电话、网络宽带、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3、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过程中的代收代办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委托收费单位。代收代办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4、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内容及其标准、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服务单位。

5、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示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更新。

《单套商品房销售一览表》应当明确标示以下内容: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况,包括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幢号、楼层、房号、户型、层高、建筑面积、总售价、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优惠折扣和优惠折扣的条件等。

(三)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要求。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须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对外销售,并在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按照“一套一标”的方式明码标价,标示价格需与监制价格保持一致,且成交价格不得高于标示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前应完善经营场所的房屋销售信息公示栏及长沙市商品房预售系统有关房屋价格信息。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以及在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对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要与申报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综合信息表》一致,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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