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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
CDCR-2017-02002
长发改价控〔2017〕96号
各区县(市)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建设局、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38号)精神,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申报监制制度
(一)自2017年3月18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新批预(现)售,须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监制手续,已批预售项目及3月18日前已受理预售申请的项目仍按原方式办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发改委政务中心窗口,价格主管部门初审正式受理后,对审核结果无异议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明码标价审核监制申请表》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现房销售)手续。取得预售(现房销售)手续后应如实按监制价格完善好销售中心房屋销售信息公示栏中价格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监制价格如实公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网上签约。
(二)商品房价格申报监制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楼盘基本情况、本次开盘的面积、销售价格构成因素、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拟开盘时间。
2、按要求填写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审核监制申请表》、《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综合信息表》、《单套商品房销售价目表》、《车位价目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长沙市新建商品住宅询价申请表》(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三)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监制的规定。
1、商品房销售申报价格须真实合理,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价格明显过高的,不予办理申报监制,暂停其网签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对该企业进行告诫、约谈,必要时对该楼盘进行成本监审。
2、对于监制的价格有异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统计、税务等相关部门及项目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会商,共同确认商品房销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