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解读)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8-29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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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7号)有关要求,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规范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满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和各类人才住房需求。

(二)任务和目标。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监管机制,保障市场主体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合法权益;完善住房租赁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体系,维护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行业,提升住房租赁企业的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实现城市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

(三)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专业化水平,调动租赁企业积极性,鼓励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开展规模化租赁业务。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相关支持政策,促进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责任部门:市规划国土委、市财委、市地税局、市房屋租赁办)

(四)鼓励房地产企业拓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设立子公司拓展住房租赁业务。鼓励试点商品房开发销售与租赁经营一体化的运作模式,鼓励房地产企业规模化租赁经营各类园区(含总部基地、产业园区、大学园区等)的配套住房、商务公寓,并通过完善公共配套设施、引入专业物业管理等措施,满足周边就业人员的居住需求,促进职住平衡。(责任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规划国土委)

(五)引导各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展规模化租赁业务。引导国有企事业单位拓展住房租赁业务,自行或委托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开展自有住房、商务公寓的规模化租赁。允许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租赁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或人才住房体系。(责任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国资委、市财委、市住建局)

(六)鼓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继受单位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鼓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继受单位成立住房租赁企业或委托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将符合安全、质量、消防、卫生等条件的住房统一出租、规范管理,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享受住房租赁企业相关的政策优惠。(责任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房屋租赁办)

三、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七)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力度。落实我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加大建设力度、完善公共配套、优化空间布局。鼓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市人才安居集团(包括其子公司)将自建、购买或承租的各类居住用房作为人才住房或保障性住房开展租赁经营。(责任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市规划国土委、市住建局、市人才安居集团)

(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全面构建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体系,并逐步提高货币补贴的比例,探索发行住房租赁券,创新货币补贴形式。完善租赁补贴制度,按照我市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责任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

(九)提高公共租赁住房运营保障水平。由市住房建设部门会同人才安居集团负责共同搭建专业化、规模化的公共住房租赁平台,通过自行建设或收购、租赁商品房、企业自有用房,出租给中低收入家庭、各类人才等需求人群。探索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交由专业化的租赁企业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人才安居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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