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全国26省药品采购“两票制”政策大梳理(完整版)
来源:赛柏蓝 发布日期:2017-05-31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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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17年4月8日起落实

2017年3月23日,北京市政府发布《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4月8日起,落实药品购销“两票制”。

河北:2017年5月1日起,全省推行

2016年11月3日,河北食药监局发布《河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2017年5月1日起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计划生育药品、计划免疫药品、中药饮片,可不执行两票制。

浙江:2017年7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3个月

2017年4月28日,浙江医改办发布《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示函。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2017年7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3个月。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ERP系统与省药械采购平台对接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海南:5月1日启动,高值耗材暂不执行

5月3日,海南深化医改办、海南卫计委等12省级部门联合发布《海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试行)》。

海南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全部实行“两票制”。特别偏远的乡镇卫生院由市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另行规定。

本实施细则从2017年5月1日起启动实施,2017年9月30日前为过渡期。2017年11月1日起,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实施“两票制”。

重庆:境内外总代,视为生产企业

2017年1月3日,重庆发布《重庆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2016年12月31日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实行“两票制”。2017年5月31日前为过渡期;2017年6月1日起,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全面实施“两票制”。

境内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或直接从境外生产企业进口药品的代理商,可视同生产企业

四川:2017年4月6日起全省推行

2017年4月6日,四川10部门发布《在四川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发布即日起,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除民族贫困边远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和其他地区基层医疗机构外全面实行“两票制”。给予5个月的过渡时间。

青海:2016年12月15日起,部分实施

2016年12月12日,青海省政府发布《关于青海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2016年12月15日起对目前全省执行的中标药品中,具有直采和一级代理的药品品种实行“两票制”,原配送企业不变。2017年加快“两票制”实施。

安徽: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2016年10月8日,安徽省食药监局印发了《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意见》,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贵州:完全执行国家版文件

5月3日,贵州卫计委、贵州食药监局等7部门联合发布:转发国务院医改办等八部委《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即贵州完全照搬国家版两票制文件,不做任何调整,也没有执行的时间点。只提出: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新情况和新问题,应及时反应,省卫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推测发文之时,就为执行之日。

福建:2014年实行

2014年6月25日,福建省政府发布《福建省2014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意见》。取消分片区配送模式,实行全省统一配送。严格实行“两票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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