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复同意《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3-23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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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

“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的批复

国函〔2017〕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工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报请批准〈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的请示》(环核设〔2016〕19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以下简称《规划》),由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印发并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根本方针,以风险防控为核心,以依法治核为根本,以核安全文化为引领,以改革创新为驱动,以能力建设为支撑,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持续提升安全水平,保障我国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安全高效发展。

三、通过《规划》实施,到“十三五”末,我国运行和在建核设施安全水平明显提高,核电安全保持国际先进水平,放射源辐射事故发生率进一步降低,核安保和应急能力得到增强,核安全监管水平大幅提升,核安全、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得到有效保障。到2025年,我国核设施安全整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辐射环境质量持续保持良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实现现代化。

四、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完善政策措施,根据本地实际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全面落实《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不断推进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在政策实施、项目安排、资金保障和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环境保护部要加强综合协调,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工局等部门对《规划》实施进行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适时组织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和期末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17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发展核能对优化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促进污染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具有重要作用,核安全是我国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发展的生命线。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理性、协调、并进的中国核安全观,并将核安全纳入国家总体安全体系,写入《国家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战略定位和重大任务。“十二五”期间,我国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明显进展,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保持良好的安全业绩。“十三五”时期我国核电仍将进一步发展,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数量将进一步增加,核安全保障任务更加繁重。为落实国家安全战略,全面统筹“十三五”时期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与形势

(一)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取得积极成效

“十二五”期间,我国核设施与核技术利用装置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辐射环境安全风险可控,全国辐射环境水平保持在天然本底水平,未发生放射性污染环境事件,基本形成综合配套的事故防御、污染治理、科技创新、应急响应和安全监管能力,核安全、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得到有效保障。

核设施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汲取国际核事故经验教训,开展综合安全大检查,实施安全改进行动,核电安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运行核电机组安全性能指标位于国际同类机组前列,在建机组质量受控,新建核电机组设计指标满足国际最新核安全标5准,具备完善的严重事故预防和缓解措施。研究堆处于安全运行或停堆状态,核燃料循环设施保持良好安全记录。

放射性污染防治取得阶段性进展。完成一批早期核设施退役任务,重点核设施退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历史遗留放射性废物治理取得成效。建成一座中低放固体废物处置场,形成西北、西南、华南区域处置格局。完成一批铀矿冶设施的退役任务,基本完成重点地区铀地质勘探设施的退役和治理任务。

放射源辐射事故发生率持续降低。开展综合检查专项行动,落实改进要求,加强对核技术利用单位和活动的辐射安全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全部落实许可证管理要求,放射源辐射事故年发生率下降到历史最低水平,由“十一五”时期的平均每万枚源2.5起下降至2起以内,未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各类废旧放射源及时得到收贮,确保了公众和环境安全。

核安全保障体系不断健全。《核安全法》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出台《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发布一批核安全法规文件。核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进一步扩充,核安全监管水平不断提高。开工建设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核与辐射安全现场检查和执法技术装备进一步完善,基本建成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建成21个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开展200余项核安全相关技术研究并取得重点突破。应急体系进一步完善,修订《国家核应急预案》,实施国家核应急联合演习,开展核应急能力建设,形成统一调度的核事故应急工程抢险力量,成功应对日本福岛核事故,完成南京放射源丢失事故等核与辐射事件和事故应急工作。

(二)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面临的新挑战和新机遇

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面临新挑战。按照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到“十三五”末,我国在运核电装机容量将达到5800万千瓦,在建机组达到3000万千瓦以上,机组总数达到世界第二,对人才培养、核电设备制造和安全监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新机型核电机组将投入运行,放射源、射线装置数量将不断增加,核技术利用活动更加广泛,保障核安全的任务更加繁重。早期核设施和历史遗留放射性废物风险不容忽视,乏燃料集中贮存设施不足。周边核安全形势将更加复杂,对我国核与辐射监测、应急保障能力提出更大挑战。

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面临新机遇。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顶层设计更加完善,体制机制更加顺畅,将为开展“十三五”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前所未有的引领和指导。五大发展理念牢固树立,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加快推进,将释放巨大政策红利,有力推进“十三五”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一带一路”及核电“走出去”战略不断深入,核安全国际交流合作日趋频繁、领域更加广阔,将为“十三五”工作提供强大的外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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