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5-16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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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公示和公布。拟予公布的出租汽车行业失信行为“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在“信用交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拟予公布的“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无异议的,在“信用交通”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等向社会公众发布。有异议的,可向原认定部门进行申诉。申诉经核实后,不改变原认定结论的,予以公布;改变原认定结论,或者有关部门发现原公示信息不实的,及时作出调整。

名单移出。已被列入“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的失信主体,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原认定部门移出“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相关失信记录移入失信主体管理数据库:

1.被列入“黑名单”,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2.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自公布之日满6个月,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3.“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4.失信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完成自主信用修复,经原认定部门审核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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