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5-16 11:45
分享: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1.未取得平台、车辆、驾驶员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2.线上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不一致,情节严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3.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情节严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4.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标明网约车服务价格及定价规则,侵害乘客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5.违法使用或故意泄漏乘客个人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6.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质量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对于已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且6个月内仍拒不改正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列入失信联合惩戒主体名单。发生上述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的失信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直接列入“黑名单”。

二、工作流程

名单采集和认定。各设区的市级、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采集和认定失信行为,将失信行为涉及的出租汽车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驾驶员等相关人员纳入“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每季度末逐级报送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失信主体被列入“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前,认定部门应通过约谈、提醒、下达整改函等方式督促整改告知失信主体,提示其可能被列入“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的风险。

名单报送。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并完善失信行为信息收集报送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严格规范信息的采集、认定、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要完善信息化手段,提高信息收集和报送效率。“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报送内容应当包括失信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事由、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对于失信主体为法人的,应同时报送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对于符合移出条件的失信主体,应报送移出日期和移出事由。经审核后,每季度汇总相关信息报送至交通运输部。

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联系editor@askci.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中商情报网
扫一扫,与您一起
发现数据的价值
中商产业研究院
扫一扫,每天阅读
免费高价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