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3-21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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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鼓励民营企业股权多元化

(二十四)通过充分利用政府股权投资基金等引导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股权基金增资入股我市民营企业。(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五)通过加强信息沟通、搭建推介平台等方式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银行不良资产打包处置,对企业实行债权转股权,对现有资产优良的民营企业进行托管租赁,优化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八、改进政府服务

(二十六)对国家明文规定且有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环境及资源约束类项目外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下限执行;市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方便企业、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简化、整合;定期向社会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目录清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水电气等垄断性公用企业的“搭车收费”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依法从重处罚违规者。(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二十七)放开经营服务性项目市场准入,交由企业和社会机构双方按市场规则自主协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指定社会机构为企业提供服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

(二十八)不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可以依法不招标。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单位,自身依法具有该项目工程建设、产品生产或者服务提供的资格和能力,相应的工程、产品或服务可以不招标。(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十九)全面落实西部大开发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做到应享尽享。(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

(三十)督促有关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履约支付拖欠企业的工程款、土地款等款项,对履约情况进行督查及通报。(牵头单位:市政府督查室;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水利局、市交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国资委)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涉企政策的宣传解读和监督检查,确保涉企政策落地见效。涉企政策落实情况每半年报市发展改革委汇总,由市政府督查室进行通报。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6〕8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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