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3-21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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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支持中小微企业在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对挂牌孵化板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挂牌成长板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挂牌中小企业板(专精特新板)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牵头单位:市中小企业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七)积极对接和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政府产业投资基金,加快项目储备,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中小企业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规范金融服务收费

(八)督促金融机构清理服务收费项目及价格,列出收费目录清单,在金融机构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进行公示,鼓励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布。(牵头单位:重庆银监局、市金融办)

(九)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收费,清理规范后的收费项目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市物价局)

(十)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金融机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以额外收费将经营成本转嫁给服务对象,对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发放贷款收取利息应尽的工作职责,不得再分解设置收费项目,不得在贷款业务中混淆资金价格和服务价格。开展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违规处罚力度。(牵头单位:重庆银监局、市金融办;配合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担保抵押重组成本

(十一)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2%且不收取其他费用的,市财政按照不低于担保额的0.5%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

(十二)鼓励银行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依据向政府采购中标供货商提供信用贷款等融资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强与税务、工商、海关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服务联动,支持企业采用知识产权、仓单、商铺经营权、商业信用保险单、应收账款、动产等质押融资,积极探索铁路提单国际信用证等融资方式。加快推进市级物流金融服务平台建设,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物流企业及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对接互通,推动企业依托供应链融资。(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重庆银监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重庆海关、市知识产权局、人行重庆营管部)

(十三)引导金融机构研究完善担保贷款项目利率风险定价机制和保证金存缴机制,对为实体经济企业提供担保服务、风险控制能力强、社会效益好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免收或少收保证金、在规定范围内提高担保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支持措施;在处理业务风险时,与融资担保机构加强沟通协调,采取一致行动。(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重庆银监局)

(十四)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相关联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货物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牵头单位:市国税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十五)通过并购贷款等方式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支持力度,在企业落实债权债务责任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对被兼并企业到期的银行贷款给予展期或转贷,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给予综合授信支持。(牵头单位:重庆银监局、市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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