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1-22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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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九条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工业用地弹性出让供地方案,明确供应方式、使用年限、产业供应前置条件、开发建设条件、租赁转出让条件、达到约定条件期限、出让标底或底价、租赁标底或底价、投标或竞买保证金、缴款时间和方式等内容,并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纳入供地方案,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决策确定。

供地方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采取弹性年期方式出让的,按现行工业用地出让程序执行。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成交后土地使用者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前,市、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

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的,土地使用者在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转为出让土地的条件后,经出租人同意,可将承租的全部或部分土地按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

土地成交后,由县政府或各类园区管委会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履约监管协议。

第十一条租赁土地使用者应当持发展改革部门有关项目建设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履约监管协议等相关材料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持原不动产权证书、租赁合同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材料,缴纳相关税费后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不再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前1年提出考核评价申请。考核评价工作由土地使用者提出书面申请,县政府或各类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共同考核评价。经考核评价合格后,先租后让的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继续租赁的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允许用地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1年。

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满前1年向出租人申请续期。除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或合同约定应当收回的,应准予续期。

第十四条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使用土地,不得改变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如改变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由政府统一收回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供应土地。

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土地使用者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支付租金并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后,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投资开发,可以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抵押。

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须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抵押的,其地上附属物随之转让、转租、抵押。

地上附属物转让、转租、抵押的,其使用范围内的租赁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转租、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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