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1-17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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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规模养殖场干清粪或固液分离后的固体粪便可采用堆肥、沤肥、生产垫料等方式进行处理利用。固体粪便堆肥宜采用条垛式、槽式、发酵仓、强制通风静态垛等好氧工艺,或其他适用技术,同时配套必要的混合、输送、搅拌、供氧等设施设备。猪场堆肥设施发酵容积不小于0.002m3×发酵周期×设计存栏量,其它畜禽按GB18596折算成猪的存栏量计算。

第九条液体或全量粪污通过氧化塘、沉淀池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氧化塘、贮存池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日粪污产生量(m3)×贮存周期×设计存栏量。单位畜禽粪污日产生量推荐值为:生猪0.01m3,奶牛0.045m3,肉牛0.017m3,家禽0.0002m3,具体可根据养殖场实际情况核定。

第十条液体或全量粪污采用异位发酵床工艺处理的,每头存栏生猪粪污暂存池容积不小于0.2m3,发酵床建设面积不小于0.2m2,并有防渗防雨功能,配套搅拌设施。

第十一条液体或全量粪污采用完全混合式厌氧反应器(CSTR)、上流式厌氧污泥床反应器(UASB)等处理的,配套调节池、厌氧发酵罐、固液分离机、贮气设施、沼渣沼液储存池等设施设备,相关建设要求依据NY/T1220执行。沼液贮存池容积依据第九条确定。

利用沼气发电或提纯生物天然气的,根据需要配套沼气发电和沼气提纯等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堆肥、沤肥、沼肥、肥水等还田利用的,依据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合理确定配套农田面积,并按GB/T25246、NY/T2065执行。

第十三条委托第三方处理机构对畜禽粪污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应依照第六条规定建设粪污暂存设施,可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十四条固体粪便、污水和沼液贮存设施建设要求按照GB/T26622、GB/T26624和NY/T2374执行。

第十五条第三方处理机构粪污收集、处理和利用相关设施设备要求,参照相关工程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各省(区、市)可参照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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