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12-31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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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

(一)落实分类管理制度

制定《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确保已设立的民办学校实现平稳过渡。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许可和登记。其中,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终止时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二)明确已设学校过渡安排

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现有学校(以下简称“现有学校”),其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按照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其完成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选择以及后续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予以差别化的扶持和管理,实现分类管理。对过渡阶段的现有学校,根据其法人属性予以管理。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修订章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办学条件,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办理完成其他相关手续。

(三)推进现有学校有序过渡

现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关于学校办学属性选择的书面材料,未按期提交材料的学校不得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在2019年12月31日前,依法修订学校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继续办学。

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由学校组织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资产权属,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缴纳相关税费,重新办理法人登记手续,继续办学。其中,主要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述工作;其他学校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述工作。

(四)完善退出机制

各有关部门、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健全各类民办学校退出机制,依法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其中,新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现有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后终止,或者未及选择直接终止,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和学校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处理。民办学校终止,应当及时办理注销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等手续。

(五)建立补偿奖励机制

现有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后终止,或者未及选择直接终止,妥善安置受教育者和教职工并且规范开展相关工作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综合考虑其在2017年9月1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从学校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中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奖励。补偿与奖励从学校剩余财产中的货币资金提取;货币资金不足的,从将其他资产依法转让后获得的货币资金中提取。剩余财产在扣除对出资者的补偿或奖励后,其余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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