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发文保障老年人权益 独生子女可以有10天“带薪护理父母假”(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11-21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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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社区失能老年人提供巡诊和家庭病床等便民服务。建立慢性病患者长处方机制,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推动医疗机构开设专用窗口和提供导医服务,为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和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等提供便利,需要住院治疗的优先安排床位。(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二十八)鼓励相关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每年面向老年人及其亲属开设一定学时的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者开展专项技能培训。(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二十九)鼓励城乡劳动者从事老年人照料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服务专业和课程,大力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

(三十)独生子女的60周岁以上父母患病在住院治疗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

(三十一)发现老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村(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和老年人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视情况予以劝阻、制止、调解或者采取临时庇护等措施,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妇联、省公安厅、省老龄办等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三十二)老年人愿意为社会创造财富的,聘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为其创造条件,并签订劳务协议,保障其合法权益。老年人因工伤亡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照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对其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等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三十三)推动具有相关学科的院校开发老年教育课程,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院等提供教学资源及教育服务。鼓励高等院校向老年人开放网络课程和注册旁听课程,供老年人免费学习。(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部门)

(三十四)老年教育资源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减免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学费。(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三十五)支持兴办老年开放大学(学校),完善老年人社区学习网络。鼓励社会教育机构为老年人开展学习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服务。改善现有老年大学(学校)办学条件,建设一批在本区域发挥示范作用的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老年人学习场所。探索“养、医、体、文”等场所与老年人学习场所的结合。(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老干部局、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体育局、省文化厅等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三十六)鼓励和支持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因地制宜配备适合老年人的文体器材,利用现有公共设施开辟建设老年人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场地设施。(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文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三十七)加快数字图书馆建设,拓展面向老年人的数字资源服务,引导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开设老年阅览区域,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增加老年公共文化产品供给,重大文化惠民工程增加面向老年人的服务内容和资源。(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三十八)公共文化场所为老年人文艺团体开展活动免费或者低收费提供场地;公共体育场馆为老年人免费或者低收费提供活动场地。(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文化厅等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三十九)依法打击针对老年人的传销、诈骗、非法集资、旅游欺诈、强制购物等行为和诱导欺骗老年人购买保健品、食品药品、器材等的行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旅发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

(四十)金融机构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等业务的老年人,应当提示相应风险。(责任单位:江西银监局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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