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发文保障老年人权益 独生子女可以有10天“带薪护理父母假”(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11-21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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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日前,江西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做好江西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表示对具有江西省户籍的低保家庭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护理补贴;对具有江西省户籍的特困人员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分别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发放护理补贴;对具有江西省户籍的低保家庭、特困人员中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独生子女的60周岁以上父母患病在住院治疗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切实提升我省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江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从我省实际出发,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相结合,立足老年人法定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需求,注重与现有政策衔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发展养老和照顾服务,改善老年人生活居住环境,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让老年人享受到更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对具有江西省户籍的低保家庭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护理补贴;对具有江西省户籍的特困人员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分别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发放护理补贴;对具有江西省户籍的低保家庭、特困人员中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养老服务补贴。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鼓励各地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相关补贴项目与长期护理保险衔接。鼓励引进第三方机构对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等部门,各市、县〔区〕政府,列首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救尽救。(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等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三)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时,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分配适于其居住的楼层;农村危旧房屋改造时,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安排改造。(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等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四)完善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提高高龄津贴标准。(责任单位:省老龄办、省民政厅等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五)加大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力度,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办法。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等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政策,并建立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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