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发文保障老年人权益 独生子女可以有10天“带薪护理父母假”(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11-21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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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完善政府支持、社会捐助、个人自费投保相结合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落实每年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安排资金,为全省60周岁以上城乡特困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人和除上述对象之外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单位:省老龄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江西保监局等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七)鼓励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行业、专业服务机构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医疗护理、文化娱乐、法律咨询、紧急救援、临终关怀等优先、便利、优惠服务。城乡社区中政府出资建设的为老服务各类设施,免费或者优惠向老年人开放。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相关机构为失能、失智和高龄老年人提供临时、短期托养照顾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八)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办理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提供上门人像采集、送证等便利服务。(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等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九)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统筹规划适宜老年人的生活、卫生、文化、体育、教育、娱乐等设施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推进公共设施改造中,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中,统筹考虑适老化设施配套建设;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残联、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十)加强城市道路、社区步行路网的无障碍建设与改造,完善公共交通标志标线,强化对老年人的安全提醒,重点对大型交叉路口的安全岛、隔离带、信号灯和社区道路系统、休憩设施、标识系统的综合性无障碍改造。清除步行道路障碍物,保持小区步行道路平整安全,严禁非法占用小区步行道路。(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等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十一)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业主众筹等方式,推进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优先开展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多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残联、省民政厅、省老龄办等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十二)支持公共交通场所、站点和公共交通工具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按标准设置无障碍售票窗口、厕所(厕位)、电梯(残疾人升降轮椅、爬楼车)及盲道,配备轮椅、担架等辅助器具,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服务标志,在有条件的站点开辟候乘专区或者专座,推广使用电子报站器等设备播放为老年人让座的语音提示,方便老年人出行。鼓励城市公交企业使用无障碍低地板车,为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等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南昌铁路局、省机场集团公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

(十三)全面落实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地铁和轻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老年人免费乘车的范围扩大到城乡公共汽车。全面落实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进入景区景点。(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旅发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老龄办等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十四)深化敬老月活动,各级党委和政府坚持每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困难老年人活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坚持每年开展敬老、助老活动。发挥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优势,开展经常性为老志愿服务活动。(责任单位:省老龄办、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各市、县〔区〕党委、政府)

(十五)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等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十六)贫困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依法依规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责任单位:省法院、省财政厅等部门)

(十七)开辟老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原则上当日受理、当日指派,快速办理;对情况紧急的,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材料、手续;对行动不便的,采取上门或者其他方便的形式调查处理。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免费为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对70周岁以上以及行动不便、患病残疾的老年人实行电话和网上预约、上门服务。(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等部门)

(十八)有条件的地方,将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逐步扩大涉老法律援助范围。(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等部门)

(十九)免费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每年免费提供健康体检、评估、随访和中医药服务等健康管理服务,其中健康随访次数达到每年6次,并动态调整完善服务项目内容。加强对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健康指导、早期发现、综合干预。继续实施老年人白内障患者、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免费治疗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二十)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老年人签约家庭医生、家庭病床等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综合的、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等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二十一)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特困供养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家庭老年人以及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二十二)逐步扩大老年人常用药品和医疗康复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减轻老年人的医疗康复负担。(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等部门)

(二十三)推进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做好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各项医疗保障政策衔接。(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等部门)

(二十四)全面取消养老院内设诊所的设置审批,实行备案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人数、场所规模和自身能力,采取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形式,满足老年人医疗服务需求。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逐步将基层卫生巡诊服务工作,扩大到辖区内的所有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健康宣教和慢病管理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二十五)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发改委、江西保监局等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二十六)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2017年年底前全省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老年人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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