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附全文|解读)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11-01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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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点及面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制度改革

(七)稳步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各地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按照省里确定的时间要求,制定实施计划、确定年度任务,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改革主要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开展。已经开展改革的地方,要总结经验,健全制度,让农民有更多获得感。改革的重点是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同于工商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特有的社区性,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对于集体经济比较薄弱、以农业为主、负债较多的村,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可设置一定比例的集体股,但集体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0%。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完善治理机制,制定组织章程,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防止少数人操控。

(八)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各地在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中,要积极探索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对其他无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村(组),可根据群众意愿,逐步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九)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组织实施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等权能改革试点。在开展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和权能改革试点中,要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出具股权证书。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落实好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改革试点经验,研究制定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农民持有集体资产股份继承的办法。

四、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

(十)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成立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现阶段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发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妥善处理好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

(十一)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落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违反耕地保护制度。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且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同意;采取出租(转包)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经营权的,应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书面备案。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中,探索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分配关系的有效办法。严格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防止被虚置。对于经营性资产,要体现集体的维护、管理、运营权利;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不宜折股量化到户,要根据其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统一运行管护。加强集体资产运营监管,集体经济组织要健全相关制度、签订规范合同、完善监督机制,确保运营资产保值增值。

(十二)多种形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鼓励各地拓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渠道,通过开发资源、盘活资产、综合服务等方式,探索集体经济发展新途径。积极推进“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整合有关涉农项目资金和政府帮扶资金等,支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鼓励村集体利用集体积累资金和资产,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增加集体收入。到2020年,全部消除无集体经营性收益“空壳村”。

(十三)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和交易。建立市场建设和运行财政补贴机制,依托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等平台,力争用2年左右时间建成县乡联网运行、符合农村实际需要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四荒”地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流转交易。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政府要制定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健全市场交易规则,促进公开规范交易。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在试点基础上探索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的有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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