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实施意见》对股权设置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中央《意见》提出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因为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同于工商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特有的社区性,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所以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针对我省部分村村集体经济薄弱的现状,在制定《实施意见》时,对集体股的设置提出前提条件,即“对于集体经济比较薄弱、以农业为主、负债较多的村,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可设置一定比例的集体股,但集体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0%”。
7.为什么提倡股权管理采取静态管理模式?
答:在实践中,股权管理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动态管理,也就是说能够在一定时期内随着人口的增减而调整股权或者份额。第二种是静态管理,也就是说,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保持稳定。从我省已经开展过试点的地区来看,多数老百姓是选择静态管理模式的,不以人口的增减和变动而去调整股权关系。同时从制度设计上来看,农民的几项基本权利应该相互衔接,尤其是农民的土地承包关系要求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因此,省里按照中央要求,提倡实行不以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股权的静态管理模式。实行“确权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长久不变”。·
8.改革如何让农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答:这项改革重要的目的就是要保障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很多,最重要是两方面:一是财产权利,包括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二是民主权利,包括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比如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也就是说,这次改革要使广大农民在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两个方面都有获得感。
就保护财产权利而言有两个要点:一是完善股份权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根据不同权能分类实施,认真落实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和收益权,积极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有偿退出权和继承权,慎重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权、担保权试点。这里要特别强调一点,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权、担保权是一项具有创新性的改革试点,这项工作涉及到金融部门的业务拓展和股份处置,存在一些影响性因素和风险。目前经国家农业部、中农办批准,我省仅在天长、旌德、金寨、繁昌、来安五个县(市)开展试点,其它地方如要探索,必须经报批后才可以实施。二是实行严格保护。为防止外部资本的侵占,现阶段开展的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要严格限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流转要封闭运行,不能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
就保护农民的民主权利而言,一是要保障农民的选择权。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二是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集体成员的监督管理权利。
总的来说,改革要使广大农民在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两个方面都有获得感,要让农民真正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9.下一步如何贯彻落实《实施意见》?
答:一是加大政策宣传。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开展政策解读,宣传文件精神,让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全面了解和掌握改革的目的和政策要求,提高基层实际工作能力,调动广大群众主动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二是组织业务培训。按照“省培训到县、市培训到乡、县培训到村”的要求,逐级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政策执行力,提别是县、乡、村实际一线工作人员的操作水平,切实做到指导有力、方向精准。三是加大工作指导。组织一批懂政策、爱农业、爱农民的干部,深入乡村,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四是加强督导检查。建立通报制度,层层传导压力,督促改革落实责任。严肃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等行为,确保改革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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