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楼市限购升级 非本市户籍在指定区域仅限购房一套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4-18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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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 目前,兰州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将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划定为限购区域。即日起,凡是想在限购区域内购买房的,不论是买新建商品房,还是二手房,都需按新规执行,有效期五年。

《意见》中明确规定,对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实施限购,而这一范围也包括了高新区(不包括高新区榆中园区)、经济区、九州开发区。从当前我市各县区的房屋交易市场走访情况来看,本次限购的三个区也是近年来房价上涨较为明显的区域。

具体来看,以家庭为单位,非本市户籍家庭在限购区域内已有一套或一套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本市户籍的家庭(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为兰州市户籍或一名驻兰部队现役军人、现役武警)在限购区域已有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这意味着,限购新政施行后,外地家庭在城关、七里河、安宁三区内不得购买第二套房;本地家庭不得在城关、七里河、安宁三区内购买第三套房。

同时,兰州市还明确在限购区域内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购买首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首套房无贷款或者贷款已结清的兰州市户籍家庭,二套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在首套房贷款未结清的前提下,购买二套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且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从兰州市房管部门了解到,今起商品房交易要进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0日内必须开盘,同时要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不得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销售商品房;不得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并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有关规定,对未按照规定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未按规定将预售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及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由监管部门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或关闭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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