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徐水区限购:购房取得产权登记证书满2年方可交易(附政策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4-06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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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4月5日发布了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暂停向拥有本区3套及以上住宅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取得本区居住证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方可允许在本区购买一套住房。暂停向拥有本区1套及以上住宅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在本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后,须在取得产权登记证书满2年后方可进行交易。

以下是全文: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维护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落实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指示精神,推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使房子回归住房属性,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居民购房政策

(一)暂停向拥有本区3套及以上住宅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取得本区居住证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方可允许在本区购买一套住房。暂停向拥有本区1套及以上住宅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三)在本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后,须在取得产权登记证书满2年后方可进行交易。

二、调整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居民家庭在本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首套普通住房系指居民家庭名下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或有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在本区再次购买普通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二)对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暂停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在本区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在本区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有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区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二)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区内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三)对在本区购买第3套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禁止商业银行向购房者提供“首付贷”。

(四)对引进的外来人才、取得居住证且自申请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区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不含2017年4月1日后补缴情况),凭有关证明文件参照执行本区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信贷政策。

四、严格商品住房价格管理

(一)商品房经营者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手续前,对全部房源须向区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一次性价格(一房一价)备案。备案价格应科学合理,经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60日内不予受理上调备案价格的申请。区住建、统计部门向物价部门提供不同区域的商品住房参考价格。

(二)商品房经营者持价格备案证明文件向区住建部门提出办理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申请,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售备案后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销售过程中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

(三)商品房经营者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的,区住建部门停止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四)本意见实施前,已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但尚未出售的住房,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区住建部门先行暂停该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系统。商品房经营者应在30日内向区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进行价格备案,并将备案证明文件报区住建部门后,方可再次使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系统。

(五)本意见实施前,所有取得土地、规划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售出的商品房,须于三日内向住建部门办理预备案手续,办理预备案手续后,所售出房源不允许更名,直到取得不动产证书2年后方可进行交易。未办理预备案手续的房源视为未售出房源,按本意见执行。

(六)对未取得土地、规划许可手续私自售房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

政策执行过程中涉及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以及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时间,均以住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本意见自2017年4月5日起实施,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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