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6-01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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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管控建设用地环境风险。

1.实施污染地块清单化管理。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变更土地使用权人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移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方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已经关闭搬迁的,以及受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的市、县级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向所在地的县级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开展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各地环保部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以已关停、破产或搬迁的重点行业企业和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企业等为重点,2018年年底前完成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工作,三门峡、洛阳、新乡、焦作、安阳、郑州市要提前1年完成。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在制定本地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等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方案时,要及时向同级环保、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参与)

建立污染地块名录。自2017年起,各地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风险点监测、地块规划用途等,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依据污染地块进一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等结果,综合确定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并明确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清单纳入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作为土地利用规划的重要依据。2017年年底前发布省疑似污染地块清单。(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2.严格用地准入管理。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内容,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将土壤环境质量较差的地块尽量规划为对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高的用地类型。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周边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用地要求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开发利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参与)

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划分污染地块管理类型,并制定差异化措施,实现“一块一策”,严格管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等参与)

3.加强联动监管。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监管,不符合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禁止流转。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活动监管;对未进行调查评估,应开展治理修复而未开展,或治理修复效果不达标的土地,环保部门不批复在其上面开发进行的项目环评。(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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