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3-22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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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快低碳技术推广应用

(一)加快低碳技术研发与示范。充分利用京津科技创新资源,优先支持在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农业、林业、海洋等重点领域开展经济适用低碳技术的研发,并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重点明确,支持引导低碳技术孵化器建设,鼓励利用现有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创业投资基金等市场资金,加快推动低碳技术进步。(牵头部门:省科技厅)

(二)加大低碳技术推广应用力度。配合国家更新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节能减排与低碳技术成果转化推广清单。促进政产学研用有效结合,鼓励我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低碳技术创新联盟。增加大学校园、企业孵化器、高新区对低碳关键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牵头部门:省科技厅)

六、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一)加快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设。国家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后,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有关配套管理办法,完善碳排放权交易政策体系。加强碳排放配额分配管理,对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和航空8个行业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企业实施碳排放配额管控制度。加强与北京合作,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平台,加快我省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建设,启动省内碳排放权交易。建立科学合理的碳排放配额市场调节和抵消机制,探索多元化市场交易模式,促进企业节能降碳,减少污染物排放。(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

(二)提高碳排放权交易支撑能力。加快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信息管理平台,推进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送系统建设,构建国家、省、市、企业互联互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核查体系。加强碳排放权交易支撑机构建设,支持省工程咨询研究院、省节能监察中心、河北科技大学等机构开展专业咨询服务,建立支撑机构考核评估制度。(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

七、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

(一)开展温室气体控制法规标准体系研究。推进制定与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领域配套的法规和标准体系。研究制定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温室气体排放、建筑低碳运行、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标准。及时审定、发布相关标准,完善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标准体系。开展节能标准体系建设,及时立项节能方面地方标准项目,尽快审批发布节能地方标准。(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

(二)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统计与核算体系建设。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工作,完善适应能源、工业、农业、林业、废弃物处理领域温室气体排放的统计制度。定期编制省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实行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告制度,提高报送数据质量。加强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平台建设,继续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提供数据支撑。(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

(三)加强重点领域气候变化影响研究。开展农业、林业和海岸带等典型生态系统和人体健康的定量影响、气候变化事实、极端气候事件变化检测和归因研究,完善京津冀气候变化基础数据集和极端气候事件(干旱、洪涝)数据产品。编写和发布河北省年度极端气候事件监测公报、气候变化监测公报、气候影响评价公报。实施精细化的太阳能资源及开发利用潜力评估和气象灾害分布评估,针对全省贫困县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沟域经济开发等扶贫项目,提供高质量气象服务。(牵头部门:省气象局)

(四)加强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决策支撑能力建设,发挥河北省应对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作用,为全省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供决策参考。扎实推进省、市、县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能力建设,充实各市专门机构人员力量,强化工作监督管理。积极推进在应对气候变化基础研究、技术研发等多领域、多方面的国内外合作,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人员交流,实施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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