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节能标准体系建设方案》印发(附全文+《节能标准体系框架》原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1-19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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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障措施

(二十)落实用能单位主体责任。督促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和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引导用能单位实施推荐性节能标准,组织开展用能单位能效对标活动,推动用能单位建立起规范化、常态化的节能标准运行机制,确保实现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

(二十一)强化节能标准与相关政策有效衔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履行职能时应优先采用节能标准,节能强制性标准与相关政策有效衔接,为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能效标识制度、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等政策措施提供标准支撑。推动能源管理体系、系统经济运行、能量平衡测试、能耗监测、节能量评估、能源绩效评估等节能推荐性标准在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和节能自愿活动中的应用。

(二十二)加大节能标准经费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根据工作实

际需要统筹安排节能标准化工作经费,用于节能标准研究、制修订、宣贯、实施效果评估、监督检查、人才培养等工作。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加大投入,支持节能标准创新和节能标准化服务业发展。

(二十三)建立节能标准化工作奖惩制度。国家将节能标准化工作纳入对地方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对推动节能标准化工作成绩突出、效果显著、发挥示范效应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或奖励,优先考虑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创建单位。对在推动节能标准化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的用能单位,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互平台。

(二十四)加强节能标准化人才培养。实施节能标准化人才培养工程,开发培训教材,加强对节能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升各类用能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运用节能标准的能力。鼓励和培养节能标准化人才担任节能国际标准化技术组织职务,增强节能标准国际话语权。建立节能标准化专家库,发挥专家在节能标准立项、起草、审查、宣贯以及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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