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5-23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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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任务

本实施意见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政府审批或核准,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参考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政策、贵州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部门重大建设项目认定范围和标准。

(一)突出重点细化公开内容,切实增强公开针对性。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要将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重点行业项目审批和核准信息、PPP项目信息等10类信息作为重点公开的对象和内容。

1.全面推进批准服务信息公开。编制统一规范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服务指南,将重大建设项目的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服务事项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责任单位: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分类推进批准结果信息公开。具有审批或核准权限的各地各有关部门,除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外,应当细化公开以下事项:

(1)重大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能源局等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贵安新区、各县〔市、区、特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湖)预审意见或审批结果。(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结果。(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贵安新区、各县〔市、区、特区〕环境保护部门)

(5)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贵安新区、各县〔市、区、特区〕水利部门)

3.系统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推进重大建设项目过程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应当在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责任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项目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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