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推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5-18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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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强化信息服务。促进信息技术与农业农村全面深度融合,发挥农村信息化示范建设服务平台和服务体系的作用,推动“互联网+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建立健全智能化、网络化、精细化农业生产经营体系,提高农业生产全过程信息管理服务能力。加快建立健全适应农产品电商发展的标准体系,支持农产品电商平台建设和乡村电商规范化服务,推进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

(八)加强对外合作。充分利用国内、国际科技合作平台,促进示范区开放创新发展。依托“科技入滇”,加大引进省外农业科技创新平台、科技成果、科技型企业、人才及团队到示范区落地发展。结合“一带一路”建设和农业“走出去”,加强国际科技合作、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提升示范区国际化水平,从国外引进的农业先进技术优先在示范区转移示范。充分发挥我省科研和区位优势,推动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的区域现代农业研发辐射中心,促进我省农业优势技术、产品、装备、标准、服务“走出去”,提高我省农业产业国际竞争力。

三、政策措施

(一)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将示范区建设纳入打造“绿色食品牌”由各级财政给予支持,重点支持示范区打造大产业、培育新主体、构建新平台。省直有关部门要通过现有或新增财政资金等政策渠道,同时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的专项资金,支持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孵化、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推动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各地要加大对示范区创建的资金支持力度,按照规定统筹支持农业科技研发推广的有关资金并向示范区集聚,采取多种形式支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发展。

(二)加大金融扶持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和各级政府在现行政策框架下设立现代农业领域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农业科技成果在示范区转化落地;鼓励政策性银行、开发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示范区建设项目和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用好国家现有融资政策,促进和培育示范区优质企业上市。引导风险投资、保险资金等各类资本为符合条件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提供支持。

(三)落实土地利用政策。坚持依法供地,在示范区内严禁房地产开发,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在各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要优先安排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发展用地,明确“规划建设用地”“科研试验、示范农业用地(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具体面积和四至范围(以界址点坐标控制)。鼓励示范区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存量用地建设人才公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支持指导示范区在落实创新平台、公共设施、科研教学、中试示范、创业创新等用地时,用好用足促进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用地支持政策,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四)优化科技管理政策。在落实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现有政策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科技管理政策,支持示范区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培育建设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培养引进各类科技创新人才及团队,培育认定各类科技型企业,在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员激励等各项科技体制改革政策方面开展先行先试。将示范区列为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推荐渠道,搭建育才引才荐才用才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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