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商贸物流业的意见》(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5-14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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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扶持政策

25.加大资金投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国际陆港、空港、货运枢纽、分拨集散中心及特色商贸物流园区(基地)项目建设,支持南向通道商贸物流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组建物流平台公司等。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并充分利用政府投资基金和现有相关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商贸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对引进的国内外大型商贸物流企业,符合省政府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规定要求的,严格兑现奖励。大力支持国际货运,完善国际货运班列、省级民航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积极培育铁路和航空货运线路,组织开行冷链物流国际班列,促进国际货运业务常态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信委、省政府国资委、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26.落实税费政策。对商贸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减按所属土地登记使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商贸物流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小型微利商贸物流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鼓励发展绿色物流,落实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商贸物流企业从事生活必需品、药品、中药材、鲜活农产品和冷藏保鲜产品配送,以及使用节能与新能源车辆从事配送的,优先给予通行便利。合理确定配送车辆停靠卸货区域。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车辆购置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对机场飞行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机场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机场飞行区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支持商贸物流企业按照现行增值税汇总缴纳有关规定申请实行汇总纳税,鼓励物流企业一体化、网络化、规模化运作。在兰州新区、嘉峪关市开展物流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试点,并逐步推广到省内其他地区。适时开展物流领域收费专项检查,着力解决“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

27.强化要素供给。开启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审批现代商贸物流业用地,做到快审快批、应保尽保。

保障用地计划指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商业网点规划中,充分考虑并统筹保障商贸物流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对现代商贸物流产业项目给予适当倾斜。各市州可根据全省商贸物流业布局适当调整规划,制定或调整规划时应征求商务部门的意见。

政府对旧城区改建需搬迁的商贸物流业用地,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用地。完善社区商业网点配置,新建社区(含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小区、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10%。严格社区商业网点用途监管,不得随意改变必备商业网点的用途和性质,确保其基本服务功能不缺失。

鼓励各地以租赁方式供应物流业用地,支持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物流业。鼓励地方政府以土地作价入股、土地租赁等形式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应严格按照规划合理布局,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后严禁擅自改变用途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确需改变用途、性质或者进行转让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并经依法批准。突出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重要定位,增强政府调控能力,遇灾害性天气和突发事件时减免市场交易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价。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用水,在已按要求简化用水价格分类的地区,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在尚未简化分类的地区,按照工商业用水价格中的较低标准执行。

鼓励现代商贸物流企业投资参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盘活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对占地面积大、资金投入多、投资回收期长的仓储设施、配送中心、转运中心以及物流园区等基础设施,要在加强和改善管理、切实节约土地的基础上,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利用旧厂房、闲置仓库等建设符合规划的流通设施,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

28.创新金融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大型商贸物流企业,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支持,推进物流业与金融业两业融合,创新开发供应链金融产品和融资服务方案,实现对供应链上下游客户的内外部信用评级、综合金融服务、系统性风险管理。支持银行依法探索扩大与商贸物流企业的电子化系统合作。完善商贸物流企业融资模式,符合条件的可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上市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改进信贷管理,发展融资租赁、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业务。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典当等行业对中小微流通企业融资的补充作用。推广动产、仓单和商铺经营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质押担保融资,依法合规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积极扶持符合条件的中小流通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现代商贸物流产业投资基金。(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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