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5-04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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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健全安全风险化解机制

(一)健全事故应对机制。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地方政府要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统一领导,及时处置。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故,要优先对受影响的学校开展救援。学校要建立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及事故报告、处置、协调机制。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学校要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二)完善事故处理支持体系。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在中小学推广法律顾问制度,提升舆情应对能力。健全县(市、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参加的事故处理工作机制。对造成师生伤亡的安全事故,要依法认定事故责任,学校有责任的,要严肃追究;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司法机关要加强案例指导,引导社会认识相关责任,明确监护人职责。建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学校与家长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由司法部门引导进入调解程序。经反复调解无效的,引导向人民法院诉讼。对围堵校园、殴打辱骂教师、干扰学校正常秩序的行为,公安部门要及时依法制止。

(三)建立事故风险分担机制。学校举办者要为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探索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学校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会同教育部门依法规范保险公司与学校的合作,严禁违规推销保险产品。提升师生和家长的保险意识,引导家长根据自愿原则投保学生平安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的意外和疾病风险。鼓励社会组织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五、健全安全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将学校安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指标和社会治理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及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制定具体工作细则或办法,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基础保障。教育、公安部门要明确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专门机构,完善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配强工作力量。编制部门要优化编制结构,适当向教育、公安部门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机构倾斜。财政部门要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合理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民办学校举办者要保障本校安全工作专项经费足额落实到位。

(三)加强督导考核。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对政府及相关部门、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事故或产生重大影响的校园安全事件,组织专项督导并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对学校安全事故频发地方,要以约谈、挂牌督办、通报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教育部门要将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学校依法办学和学校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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