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4-16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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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治理分工

1.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政府统筹协调,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街道)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全面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2.对于与中小学校和教师有关的增加学生课外担的不良行为,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治理。

3.对于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学生课后服务政策情况,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督查。

4.中小学校负责全面普查登记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参考。

四、推进措施

1、全面排查摸底。2018年5月底前完成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全面排查摸底情况。成立由教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专项治理工作组,要通过社区走访调研、中小学生和家长问卷调查、培训机构申报等多种途径,立即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排查摸底。一是对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情况进行摸排、分类、登记、造册,重点排查办学资质、安全隐患、教学内容、师资聘任、竞赛组织、招生宣传等情况,确保底数精准、问题查明、建档完善,为分类处置奠定基础。二是对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进行排查,坚决杜绝校外培训机构与中小学校的利益联系。三是对学生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情况全面普查登记,详细了解每一名学生参加校外培训的科目、时长、费用等情况。

各市教育局要在4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专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举报电话和邮箱,并报教育厅法规处。5月底前,各市教育局将“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调查表”(附件)和摸底排查总体情况以书面材料上报教育厅法规处。

2、开展集中整治。2018年6月至8月底是校培训机构集中整治阶段。在对校外培训机构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分门别类建立工作台账,按照治理任务和整治要求,对培训机构存在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落实。对文化教育类无证且不符合《河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冀教政法(〔2015〕27号)规定条件的办学机构,责令停止办学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对符合准入条件但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要指导其完成相关审批程序;对于办学不规范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取消其办学资格;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查处。整改落实结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在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整改过程中,要做到辖区内所有校外培训机构排查整改全覆盖,无死角无盲区,做到一机构一卡一档案,实行台账式痕迹化管理。在规定时间节点内完成整改任务。各市教育局于8月30日前,将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情况以书面材料上报教育厅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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