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4-04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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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

证监会

为进一步加大资本市场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支持力度,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扩大开放,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证券上市,助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升,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二、试点原则

(一)服务国家战略。以服务创新驱动发展为引领,坚持创新与发展有机结合,改革与开放并行并重,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二)坚持依法合规。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做好与相关政策的衔接配合,稳妥适度开展制度创新,确保试点依法依规、高效可行。

(三)稳步有序推进。统筹谋划,循序渐进,探索通过试点解决创新企业境内上市问题,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四)切实防控风险。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处理好试点与风险防控的关系,把防控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强化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三、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其中,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试点企业具体标准由证监会制定。本意见所称红筹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

证监会成立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充分发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学者作用,严格甄选试点企业。咨询委员会由相关行业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等组成,按照试点企业标准,综合考虑商业模式、发展战略、研发投入、新产品产出、创新能力、技术壁垒、团队竞争力、行业地位、社会影响、行业发展趋势、企业成长性、预估市值等因素,对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范围作出初步判断。证监会以此为重要依据,审核决定申请企业是否列入试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受理审核试点企业发行上市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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