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能源局《关于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的指导意见》(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3-23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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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按职责分工抓紧组织实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牵头开展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提升工程及监管相关工作,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省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本省(区、市)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将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提升效果纳入节能减排考核体系。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地区可结合市场设计方案,自行设计提高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及运行效率的调度机制。各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是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的实施主体,要积极制定实施计划,落实项目资金,推动项目建设。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会同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提升工程的具体监管工作,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负责组织推进当地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工作及日常事务的协调处理。各单位要根据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统筹谋划,协作配合,科学组织实施,务实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二十)强化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会同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对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提升工程开展专项监管。对于实施方案整体落实不到位的省份,将削减其新能源等电源建设指标。对已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但实际运行效果未达到的项目,将向社会公布,视情节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对已纳入灵活性改造范围的火电机组,未按时完成改造或未达到规定调节效果的,将暂时削减其计划发电量。国家能源局将按年度对全国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提升工程的进展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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