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能源局《关于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的指导意见》(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3-23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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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关键技术水平

(十二)提高高效智能装备水平。

依托基础研究和工程建设,组织推动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关键装备的技术攻关、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突破一批制约性或瓶颈性技术装备和零部件的技术攻关,推动一批已完成技术攻关的关键技术装备开展试验示范,进一步验证技术路线和经济性,推广一批完成试验示范的技术装备实现批量化生产和产业化应用。

(十三)升级能源装备产业体系。

在电力装备领域,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竞争力的装备制造企业集团,形成具有比较优势的较完善产业体系和产学研用有机结合的自主创新体系,总体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实现引领能源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

(十四)加强创新推动新技术应用。

建立企业、研究机构、高校多方参与的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技术创新应用体系。加强火电灵活性改造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进能源互联网、智能微电网、电动汽车、储能等技术的应用。着力通过技术进步和规模化应用促进电力系统与信息技术的融合和电储能技术成本的降低。

七、建立健全支撑体系

(十五)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

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探索建立发电企业和用户参与的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进一步完善和深化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实现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力度科学化,合理确定火电机组有偿调峰的调峰深度,并根据系统调节能力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合理补偿火电机组、抽水蓄能电站和新型储能电站灵活运行的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鼓励采用竞争方式确定电力辅助服务承担机组,鼓励自动发电控制和调峰服务按效果补偿,鼓励储能设备、需求侧资源参与提供电力辅助服务,允许第三方参与提供电力辅助服务。

(十六)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提升工程。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火电灵活性改造,以及各类调峰电源和大型储能电站建设。支持地方开展抽蓄电站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运行模式探索。鼓励以合同能源管理等第三方投资模式建设、运营电厂储热、储能设施。火电厂在计量出口内建设的电供热储能设施,按照系统调峰设施进行管理并对其深度调峰贡献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其用电参照厂用电管理但统计上不计入厂用电。

(十七)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

加快电力市场建设,大幅度提高电力市场化交易比重,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促进新能源消纳的制度体系。逐步建立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相结合的电力市场,通过弹性电价机制释放系统灵活性。研究利用市场机制支持储能等灵活调节电源发展的政策,充分反映调节电源的容量价值。在电力现货市场建立之前,通过峰谷电价、分时电价等价格机制,支持电力系统调节平衡。大力推进售电侧改革,鼓励售电公司制定灵活的售电电价,促进电力消费者与生产者互动。以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为重点,鼓励风电企业、供暖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探索网、源、荷三方受益的可持续发展机制。

(十八)建立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提升标准体系。

开展有关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提升的标准制订和修编工作。对现有火电厂技术标准进行修编,“三北”地区新建煤电达到相应灵活运行标准,新建热电机组实现“热电解耦”技术要求。研究编制新型储能技术以及需求侧智能化管理的相关标准。借鉴国际电力系统灵活运行先进经验,促进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提升技术标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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