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税收保障办法》发布:5月1日起实施!(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3-15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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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3月14日,甘肃省政府公布了《甘肃省税收保障办法》,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全文如下:

甘肃省税收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维护税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税务机关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开展税收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遵照其执行。

税收保障是指为保障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预测、信息交换(共享)、协助、服务、监督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税收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税务机关具体负责税收保障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信息、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环保、国土、建设、交通、文化、工商等有关部门和海关等中央在甘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烟草、电力、金融等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营商环境,培植税源,保障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本省设立法人企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征收返还、预征、缓征等决定,不得干预、阻挠或者取代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政策引用税收规定的,应当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并征求财政部门、税务机关的意见。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应当征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税收收入征收情况、增减变化因素和收入预测情况,为财政部门编制税收收入预算和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提供依据。

第七条 省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依托政府政务服务网建立全省统一的涉税信息交换平台,实现全省涉税信息的交换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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