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实施意见》(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3-05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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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夯实粮食产业发展基础

(一)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体系。积极适应粮食收储制度改革,以产粮大县为重点,依托粮油仓储、加工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建设一批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为种粮农民提供“五代”(代清理、代干燥、代存储、代加工、代销售)服务,促进粮食提质减损和农民增收。鼓励支持我省符合条件的粮食仓储企业为期货市场、“互联网+粮食”经营模式提供交割服务。(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河北证监局等负责)

(二)完善现代粮食物流体系。加强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重点抓好与我省相关的京津粮食流入、黄淮海地区小麦流出、东北粮食流出等粮食物流通道、重要节点物流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园区增加粮食物流功能,推广粮食集装箱运输。支持曹妃甸港进口粮食指定口岸建设,完善口岸进口粮食检验检疫监管基础设施,提升防疫能力建设水平。加快粮食物流与信息化融合发展,促进粮食物流信息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负责)

(三)健全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继续提升省、市两级粮食质检机构的检验监测水平,加大对粮食主产县和其他有条件的县质检能力建设支持力度,逐步健全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加强市场销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加工。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衔接协作,逐步建立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施进口粮食安全风险监控计划,保障进口粮食质量安全。深入开展农产品反走私专项行动,保障食品安全。(省粮食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业厅、石家庄海关、省质监局、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负责)

七、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税扶持力度。统筹利用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产粮产油大县奖励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等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和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功能,积极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加大对粮食产业的投入。落实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烘干设备可按规定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粮食加工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所得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相关政策。严格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国有粮食企业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粮食局等负责)

(二)健全金融支持政策。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支持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以多种方式发行多品种多期限结构的公司债券。引导粮食企业与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较强的期货公司进行对接,积极利用期货市场规避价格波动风险。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粮食产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建立健全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融资担保机制,降低银行信贷风险,支持市场化粮食收购。在做好风险防范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企业厂房抵押和存单、订单、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业务,创新“信贷+保险”、产业链金融等多种服务模式。(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局、省金融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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