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2-28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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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测试管理

第十四条测试期间,测试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放置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并张贴测试标识,测试驾驶人应当遵守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要求,随车携带测试通知书、测试方案等备查,并严格依据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时间、测试路段和测试项目开展测试工作。

第十五条第三方机构有权根据推进工作小组的要求或者相关实际情况,变更或者暂停测试主体的测试计划。

第十六条测试前,测试驾驶人应当对测试车辆的轮胎、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监控装置等关键部件进行检查,确保测试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正常、测试道路交通状况良好等条件适合的情况下进行测试。

第十七条测试过程中:

(一)测试驾驶人应当始终处于测试车辆的驾驶座位上;

(二)测试驾驶人应当对测试时间、测试路段、测试项目及测试车辆状态等信息予以详细记录;

(三)测试驾驶人必须保障监控装置运行正常。在测试车辆行驶期间,测试驾驶人如发现监控装置工作异常或者接到第三方机构关于监控装置异常的通知,应当待监控装置恢复正常工作后方可继续测试;

(四)当测试车辆在“自动驾驶”模式运行时,测试驾驶人应当始终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并做好随时接管的准备;

(五)当测试驾驶人发现测试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者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时,应当进行及时干预或者接管。

第十八条为保证测试安全,测试驾驶人每工作2小时应当休息0.5小时,且每人每天累计进行测试工作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第十九条测试车辆在测试期间,不得搭载与测试无关的人员或者货物。

第二十条测试车辆在进行道路测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测试驾驶人应当立即停止测试。同时,测试主体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第三方机构提交道路测试交通事故报告(附件9),第三方机构应当立即上报推进工作小组。

第二十一条测试车辆在进行道路测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失控状况时,第三方机构应当暂停测试主体事故车辆测试计划。测试主体向第三方机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失控状况自评报告后,方可申请恢复测试。测试主体未获得第三方机构允许恢复测试计划前,不得继续进行道路测试。

第二十二条测试车辆在测试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暂停测试主体的测试计划,推进工作小组必要时可以取消测试主体的测试资格,测试主体应当及时交回测试标识和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认真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

(一)推进工作小组认为测试活动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

(二)测试车辆有闯红灯、逆行以及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可以处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拘留处罚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测试车辆方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测试主体在每月10日前(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第1个工作日)向第三方机构提交上月的道路测试脱离自动驾驶功能报告(附件10)。第三方机构有权调阅测试车辆脱离自动驾驶功能事件发生前30秒的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记录的数据。测试主体在测试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向第三方机构提交测试总结报告。第三方机构应跟踪测试车辆的道路测试进展情况,定期汇总上报推进工作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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