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2-26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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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十三)建立统一开放市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建筑业务的省内外建筑业企业,应当将企业基本信息录入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行业以外的建筑业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投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各地区、各部门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在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招投标等竞争环节不得对民营建筑业企业设置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加大对建筑业企业“营改增”政策宣传辅导,严格落实简易计税政策,确保建筑业纳税人享受各项“营改增”政策得到落实。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规定,不得擅自设立和收取法定以外的保证金和费用。建筑业企业可以现金、银行保函、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保函的形式缴纳各类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推行双向担保制度,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要向对方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规范履约保证金使用管理,建设单位最迟应在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退还履约保证金,鼓励建设单位对履约情况良好的承包单位分阶段退还履约保证金。加大打击工程建设领域经济犯罪力度,维护建筑业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十五)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其它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杜绝与外部中介合作中收取额外中介费用等违规情况。推动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对建筑业企业在开展质押融资、承揽大型项目、跨境业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鼓励对诚实守信、稳健经营、前景良好的优质企业适当放宽业务准入条件,制定互利互惠的服务价格。推动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通过资本市场、银行间市场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以及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责任单位:省金融工作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六)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完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体系和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加快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海绵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工程造价指标编制。强化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约定与调整,提倡采用全过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建设单位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严禁要求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完善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和合同纠纷调解,提高纠纷解决效率。(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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