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发布(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2-09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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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厂商责任评估)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应当切实履行相关承诺和责任,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及时、主动报备已销售新能源汽车的安全或质量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爆炸、起火、漏电),并将车辆和动力蓄电池编码等相关数据接入本市指定的公共数据采集平台,共同维护本市新能源汽车健康、安全使用的环境。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应当于次年3月底前,向市经济信息化委递交厂商责任年度评估自查报告。

第十七条(退出机制)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存在下列情形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本市财政补助申请及确认凭证核发等相关工作;完成整改并经评估符合要求的,恢复相关政策支持;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注销相关车型登记信息:

(一)未提供年度评估报告,或经评估认定确未能履行相关责任;

(二)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爆炸、起火、漏电),并造成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机构存在服务不规范,出具虚假票据信息,未按照规定为消费者落实充电设施,未履行相关承诺,整车或动力蓄电池性能未能达到相关标准,或者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鼓励创新)

本市鼓励对新能源汽车创新商业模式的探索;鼓励各类资源以多种方式,加大对新能源汽车相关产业领域的投入力度,加快车联网、智能电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与服务,为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创造更多便利条件。本市支持崇明生态岛、国际旅游度假区、临港地区、嘉定国际电动汽车示范区等新能源汽车集中推广区域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订专项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第十九条(职责分工)

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实施办法相关政策,并制订操作性文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负责解释。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实施办法施行的总体协调,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本市财政补助资金,并对本实施办法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总体推进和协调;受理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有关申请并按照规定实施车型登记,审核并出具确认凭证;会同市商务委制订二手新能源汽车转让审核方案;会同相关部门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责任落实情况组织评估并认定;受理并审核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资金等相关申请;会同相关部门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回收废旧动力蓄电池情况进行认定并实施监督管理。

市科委负责落实本市燃料电池汽车发展相关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制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方案。

市财政局负责本市财政补助资金的实际拨付和使用监管。

市交通委负责制订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专用营运额度审核办理程序,发放相关额度并进行监督。

市公安局负责办理新能源汽车相关登记,向受理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的相关部门提供新能源汽车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相关信息。

市商务委负责指导和监督新能源汽车二手车市场规范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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